父母可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亲权由父母双方或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父母离婚)由其中一方行使。不过,该法典亦规定,父母在生前可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今天,本栏会为大…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亲权由父母双方或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父母离婚)由其中一方行使。不过,该法典亦规定,父母在生前可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今天,本栏会为大家介绍相关规定。

由父母或行使亲权的父或母作出指定

按照《民法典》第1785条的规定,如果亲权是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父母得为假使其在将来死亡或成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如果亲权仅由父或母其中一方行使,指行使亲权的一方具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力。而当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死亡后,如尚存的另一方未在行使亲权中废止该指定,则推定该指定产生效力,意思就是说,如果父或母已为未成年人指定了监护人,而仍生存的父或母不废止有关指定,被指定的人将依法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外,须注意的是,上述监护人的指定或废止有关指定,必须透过遗嘱、公文书或经认证的文书上作出,方为有效。

由法院作出指定

按照《民法典》第1787条的规定,当父母未指定监护人,又或父母所指定的监护人未获确认时,法院有权于听取亲属会议的意见后,在未成年人的血亲或姻亲中指定监护人,或在事实上曾照顾或正在照顾未成年人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又或在显示爱护未成年人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如果从中都没有合条件履行监护职务的人,则须将未成年人交托予适当的公共或私人机构,并由该机构的领导人履行监护人的职务。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二岁,法院在指定监护人前应先听取其意见。

不得担任监护人的人

按照《民法典》第1789条的规定,下列的人不得担任监护人:

a)亲权未解除之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

b)明显精神错乱之人,即使非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亦然;

c)行为不检之人或生活方式不为人所认识的人;

d)被禁止行使亲权或被中止行使全部或部分亲权的人;

e)因不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另一监护职务或亲属会议成员职务被撤除或中止的人;

f)正在或在最近五年内与有关未成年人或其父母进行争讼的人;

g)父母、子女、配偶或与本人有事实婚关系的人正在或在最近五年内与有关未成年人或其父母进行争讼的人;

h)与有关未成年人或其父母个人敌对的人;

i)被有关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排除担任而不得担任监护的人,但该排除须系按照有关容许父母任一方指定监护人之规定而作出。

不过,因挥霍导致的准禁治产人、破产人、无偿还能力人、在财产管理上被禁止或中止行使亲权的人,以及被撤去财产管理职务的监护人,得被指定为监护人,但仅以照顾及管理未成年人的人身事务为限。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考《民法典》1785、1787、1789及1818条的规定。

作者: 澳门政法报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400822995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115876125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