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任何人免受性侵犯,預防及遏止有關犯罪,本澳《刑法典》專設一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當中訂定的犯罪包括:“強姦罪”、“性脅迫罪”、“性騷擾罪”、“對兒童的性侵罪”、“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姦淫未成年人罪”及“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等。倘若有人觸犯相關犯罪,須依法承擔法律後果。
“強姦罪”及“性脅迫罪”
根據《刑法典》第157條及第158條的規定,任何人以暴力或嚴重威脅手段,又或使他人喪失意識或將他人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與自己或另一人性交、肛交、口交,又或強迫他人忍受插入式性慾行為(將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無論該被害人是男性或女性,均可構成“強姦罪”,最高判監12年;此外,即使沒有作出上述性交等行為,僅對被害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亦可構成“性脅迫罪”,最高判監8年。如果該兩項犯罪中有加重情節,例如被害人為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有關刑罰更會加重三分之一,即分別最高可判監16年(“強姦罪”)及10年零8個月(“性脅迫罪”)。
“性騷擾罪”
這一犯罪是於2017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的,將涉及性方面身體接觸而騷擾他人的“非禮行為"刑事化。根據《刑法典》第164-A條的規定,當中所訂的行為包括:任何人迫使他人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包括觸摸或撫摸他人身體,又或用任何物件接觸他人身體)而騷擾他人,即可構成“性騷擾罪”,最高可判監禁1年。
另外,為了更有效保護未成年人,任何人與未成年人(不同犯罪有不同的年齡規定)有作出上述行為(性交、肛交、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又或重要性慾行為),即使沒有採用上述犯罪中所指的手段(例如暴力),又或即使該未成年人出於自願,亦會按案件的具體情況觸犯以下的相應犯罪: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針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刑法典》第166條規定了“對兒童的性侵犯罪”,當中包括規定,任何人與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上述性交等行為,不論該未成年人是男性或女性,又或即使出於自願,最高均可被判監10年。此外,如對他們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亦最高可被判監8年。
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
根據《刑法典》第167條的規定,如果作出“對兒童的性侵犯罪”中的有關行為的人是獲交託教育或扶助14至16歲未成年人的人(例如該未成年人的學校老師),又或者是獲交託教育或扶助16歲至18歲未成年人,且係濫用其執行的職務或擔任的職位的人,不論該未成年人是男性或女性,又或即使出於自願,均可構成“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最高可被判監8年。
“姦淫未成年人罪”及“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被害人為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是以14歲為“分界線”,但與年滿14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亦一樣可能觸犯法律。根據《刑法典》第168條的規定,任何人利用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的無經驗(例如對性行為缺乏認識、不正確認識有關行為的後果等)而與他們進行上述性交等行為,不論該未成年人是男性或女性,又或即使出於自願,均可構成“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被判監4年;此外,如果利用他們的無經驗與他們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亦可構成“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最高可被判監3年。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該兩項犯罪中有加重情節,則有關刑罰還會加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57條、第158條、第166條至169條、第171條的規定。